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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受託人責任在英美法上的原意以及其在金融消費保護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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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Common Law Origin of Fiduciary Duty and Its Applications to Consumer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s |
作者 |
陳禹成、黃志隆 (Chih-lung Huang) |
中文摘要 |
受託人責任(Fiduciary Duty)起源於英美傳統習慣法(Common Law)的信託法(Trust Law),屬於衡平法(Equity Law)的法理思考和來自衡平法院(Equity Court)的歷史判決。「信託」原只作為家族世代間贈與的法律工具,但其核心概念——受託人責任,卻因規範現代商業社會的私法關係有明確的具體標準和實用性,今已儼然發展成為一門顯學。 在英美習慣法的框架下,美國政府管理金融商品業者的方式,並非事先逐條審核,而是運用英美習慣法的法理(受託人責任的法律概念),由國會立法通過相關的原則,再經過行政單位來規劃細部條文,連同聯邦法院系統一起扮演監督的角色。金融海嘯發生後,美國國會於2010年7月通過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就針對保護金融產品消費者的權益,責成該國行政單位,應擴大受託責任法律原則的原適用範國。 除了原來扮演專業諮詢角色的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ors)必須遵循受託人責任法律原則的規範,美國國會甚至否定並廢除,在1934年所立法通過的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中,原初立法規範,針對股票經紀人(Brokers-Dealers)為客戶進行交易,所應遵循的法律標準(Suitability Standard),轉而責成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ssion)應於半年之內,向國會提交消費者保護的研究報告,並據此而擬定適用受託人責任的行政規範,作為所須嚴格遵循的最高準則。 大陸法系傳統上並沒有受託人責任的概念。它是在大陸法系法制,因為商業發展需要,就民法體系,研究信託法(Trust Law)和公司法(Corporations)的過程,探討的受託人應該如何負責的法律責任(例如,公司法的董事),而受託人責任的原始意義,為維持大陸法體系完整的前提,反而因此被扭曲。 信託法的核心「受託人責任」(Fiduciary Duty)悠關後現代社會和全球資本市場的專業人員(Professionals of Capital Markets)和其客戶的私法關係,在臺灣卻出現從英美習慣法到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的「法律移植」適應不良的現象。移植法律概念,作為新的制度規範,臺灣的受託人責任主要原則「注意責任」(Duty of Care)被「善良管理人義務」取代;而「忠實責任」法理(Duty of Loyalty)或許因為疏忽或誤解,明確規範付之闕如。 結果,導致2008年金融風暴臺灣受害者求償訴訟的理由:(1)沒有被充份告知風險(2)可能有誤導客戶詐欺嫌疑,卻因信託法受託人責任應負擔的「忠實責任」從法理討論轉換成法律條文並沒有被具體落實,只能依據法律條文推論加害者的責任,無濟於求償。 本文交代第一個原因,就是英美法法理思考被大陸法系法典文字化,結果是原意經常被扭曲。英美習慣法傳統法律的核心在於判例所發展出來的論理(Legal Reasoning),與大陸法系法律的核心,在於法條或法典化(Codification)不同。以信託關係為例,兩種法系所發展出來的信託法截然不同,全球化的架構,則用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海牙公約)來彌補。 第二種解釋,透過美國三權分立下的憲政體制,說明「受託人責任」如何從源自英美信託法的歷史起源和現代發展的腳步,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下運作,以及2008年的金融風暴後,針對保護消費者金融產品的權益,如何責成該國行政單位,擴大受託人責任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種解釋,突顯英美法系國家處理私法關係的法制如何不同於大陸法系的「公法優先」思考。即使再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2011年底生效,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Procedure Due Process of Law)並不等於實質正當法律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 of Law)已經建構完成。但應注意的是,「投資人之請求權基礎」在英美法系憲法層次,「私法優先」的意義在於,美國國會立法過程中,也有因為忽略人民的私法權利不能由非終身職的法官審判,而造成違憲的案例。 最後的討論,以古典「英國問題」為探討架構,就上三種解釋,總結大陸法系承襲並將英美信託法條文化(Codification)的困境和可借鑑之處。 |
起訖頁 |
191-216 |
關鍵詞 |
受託人責任、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注意責任、忠實責任、古典「英國問題」 |
刊名 |
月旦財經法雜誌 |
期數 |
201212 (31期)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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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行銷監理規範之臺灣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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