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意識抬頭,是經歷金融海嘯後,世界多數國家所猛然驚覺的重點功課。臺灣同樣受到金融過度創新之傷害,因此近年來亦整合過去的努力,推出一連串的新法變革。縱使金融服務法草案仍未通過,然而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為首要目標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於2011年通過並公布施行。配合該法之施行,相關配套法制易伴隨問世,除設置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外,如何規範金融服務業之行銷作為,更是此波改革的重點所繫。以往由於諸多行銷應注意之要項多以行政規則或自律規範方式規定之,並無法律位階之強力規制,從而金融消費者必須從眾多法律中嘗試尋求有利於己之請求權基礎。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推出,不僅提供業者之依循規範,更使消費者之權益獲得明確保障,不啻為金融改革挹注一關鍵之支持力道。然而,隨著金融消費者保護程度之提升,金融服務業行銷成本是否因而提高?規範的深度與廣度為何?政府是否應將此議題列入法律層面規範?消費者是否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等諸多問題,均有賴探討。本文即本此旨,希冀探究臺灣的發展經驗,並提供監理機關或專家學者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