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係拘束被告身體自由,而將之收押於看守所,旨在保全被告與證據,俾達追訴、審判及執行順利進行之目的,是羈押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強制處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羈押權回歸憲法,基於「法官保留原則」,羈押之准駁,統一由法官審查決定,但法官裁准羈押時,尚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羈押理由尚不得任意創設。「重罪羈押」於釋字第六六五號出爐後,已不再是獨立之羈押原因,應限縮在併存有滅證或串證或逃亡之虞,始得為之,此固值讚許,但大法官未要求立法機關重新修法,使之具體法律明文化,俾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仍屬憾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