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國家訴追為原則,私人訴追為例外,在這種模式下,相對前現代的刑事司法的被害人訴追模式,乃是基於犯罪行為侵害法益,破壞社會共同生活的和平性,而國家作為法益與法的和平秩序維護者,具有追訴責任,據此追訴犯罪具有公共利益,被害人亦不能左右,在此制度下,作為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反而被游離或排斥於刑事司法制度外,不僅在程序上,被視為是證人,即使連該犯罪究竟應該如何處罰,都可以說完全沒有發言餘地。這樣的情況,在80年代之後,伴隨著被害人運動,展開了被害人保護的立法運動,主要基調乃改善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地位時,賦予被害人資訊取得、援助與陳述意見權利外,甚至延伸到量刑與假釋上。在這種情況下,很清楚地與現代刑事司法系統的基本建制,產生了一定的扞格,特別在刑事量刑中,傳統的量刑理論,納入犯罪被害人與其觀點後,會產生何種影響,要如何追求其間的合理性與界限,是本文希望釐清與說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