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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認與建構
並列篇名
The Acknowledge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a Right of First Refusal of a Tenant
作者 黃健彰
中文摘要
德國與中國大陸均有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按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能減少變更利用的成本、減少買受後糾紛發生的可能、讓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一、發揮租賃物的最大效益。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且與其他先買權規定比較,尤應承認之。 立法上若欲加以承認,本文偏好採取「法定先買權模式」。於長期租賃的情形,應認為具有先買權的承租人可請求塗銷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短期租賃的情形,應認為具有先買權的承租人不得請求塗銷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就得行使先買權的主體而言,房屋承租人的「同居人」亦應賦予先買權。另外,在房屋全部合法轉租的情形,「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均有先買權,且以「次承租人」為優先。
起訖頁 79-142
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購權先買權房屋承租人先買權法定物權習慣財產法則賠償法則Right of First RefusalRight of PreemptionPrivilege of First Re-fusalFirst Right to BuyRight of First Refusal of a TenantStatutory PropertyCustomProperty RuleLiability Rule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1208 (128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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