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初開放LPG進口前,中油是依經濟部之牌價銷售LPG之獨占事業。一九九九年五月中油南部六家經銷商中之三家開始進口或向台塑進氣。在激烈競爭和氣槽滿儲之壓力下,中油於七、八月以低於牌價○.六元之優惠價,供應未兼售進口氣之三家經銷商。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調查,作成公平會(九一)公處字第○九一○五○號處分書,因中油之價格歧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拒絕與經銷商續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四款,處中油八百萬元罰鍰。該處分未證明中油行為造成競爭傷害,未考量反托拉斯法鼓勵異品牌競爭之核心價值,以反托拉斯法救濟商業糾紛,並且為維護穩定均一之售價和交易秩序,打擊中油激烈的低價競爭。中油上訴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法院均肯認公平會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