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檢視現行志願服務法的基本框架,並提出反省。本文認為政府志願服務法係由三個基本框架所形塑:(1).功效框架。(2).誘因框架。(3).意義框架。並從政策公正性與實然性等二個原則提出若干研究問題。研究結果顯示,這三個立法框架皆有其侷限性,本文建議政府應:(1).對志願服務的意義放寬,除强迫性行為外,只要行為本身對社會之貢獻大於個人之投入成本與收益者,皆可視為志願服務行為。(2).在政策誘因上,應去除教育與服兵役等二項優惠措施,並著力於志願服務參與平台之建構才是正途。(3).在功效上,應多强調志願服務的社會貢獻,如:社會資本累積與社會包容的涵養,而非僅著强調其經濟價值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