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政府資訊公開法以政府保有資訊對人民公開為原則,於例外有該當於限制公開事由時,始得不予公開,涉及個人隱私之個人資訊即為其所規定之限制公開事由之一;而個人資訊保護法則是對行政機關收集、利用、傳遞個人資訊加以規範,原則上對資訊本人公開並限制其對第三人提供。二法對於個人資訊之公開均有規範,資訊本人亦得依二法請求自己資訊之公開,形成法律適用上交錯之介面,於美國及日本實務運用上與立法時,造成爭議與討稐。本搞先自兩法律之理論基礎與立法目的檢討其異同處,以檢討其介面發生之原因;再以美、日兩國之法律及其判例實務見解為中心,探究兩國解決兩法律適用上交錯競合之方法,提供我國在修法、立法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