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因改造作物對於糧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的影響與衝擊目前係一尚無定論的議題。以生物多樣性資源的保育為出發點的「生物安全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希望透過事前告知同意程序的制度設計,替締約國在初次引進改性活生物體時,有一套可以依循的程序規範;在相同的國際管制平台上,為預防外來種所造成對於一國環境生態的衝擊,WTO也授權各國,依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協定)的規定,可以透過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制訂以保護國內的生態系。兩套的進口管制制度是否相容,牽涉到國際環境公約與WTO之間的關係與互動的議題,對於一國國內的生態環境以及生物科技發展也有其關聯性,因此,引起不少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的討論。本文將嘗試著由程序面的觀察,討論在進口管制的程序上,比較議定書以及SPS協定中的程序規範,找出是否可以透過進口管制程序的程序設計來避免兩套管制體系的衝突。此外,由於台灣並非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締約國,依據議定書的規定,締約國得與非締約國針對改性活生物體的跨境運輸簽訂雙邊、區域性或是多邊的協定,本文也將針對議定書中此一規定,討論台灣在面對談判此等協定時,應採取的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