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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於1990年代後期發展的國際正義理論如何適用於對「與貿易有關的智財權協定」(TRIPS)的訂定背景的分析,目的是在建立一個對於TRIPS加以批判的觀點。羅爾斯的國際正義理論主要發展於他的「人民間法」(The Law of Peoples)一書,但與羅爾斯以前的著作,包括「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與「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有脈絡上密不可分的關係。本文試圖應用在這些著作中提出的概念,包括第二(國際)原始立場、無知面紗、暫時狀態與重疊共識的區別等。在另一面,TRIPS的訂立過程呈現的問題,如貿易與智財權的連結、對於國際智財權體制的功能的基本不合意、對開發中國家的不平衡負擔等,都是「政治自由主義」所要解釋的問題,也就是基於暫時協定的體制,如何能克服穩定性上的困難,而達成重疊共識的目標。本文係針對此問題所提出的初步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