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向來,公平會有關公平法第20條普遍認知表徵之實務運作,不論就規範法理而言,抑或從比較法研究觀之,即充滿著理論與論理上的各種問題點。原本,吾人期待對公平會所為處分進行司法審查之行政法院系統,可以從理論之精緻化與規範之妥當性二方面,矯正公平會處分所內含的各項問題點,惟此種期待迄今為止可謂完全落空,行政法院系統有關於此之判決,絕大多數都盲目地追隨、遵從公平會有關於此之判斷與見解,所謂司法審查,於有關公平法第20條之規範上,名存實亡。本案判決,亦復如此。本文試圖從本案判決之評釋中,突顯出行政法院系統盲目追隨、遵從的態度與作法,期望行政法院系統未來除於職權行使上之獨立性外,亦能於理論建構、論理推演上維持其應有之「獨立」性,古有明訓:盡信公平會、不如無公平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