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現行土地登記係屬德國之「權利登記制」,一旦完竣後即生「公信力」以及「公示力」,於是,主管機關若欲為更正登記,則必須符合一定要件,以維護土地交易安全以及兼顧更正登記之必要性。經本文分析綜整分析以及於釋字第598號解釋作成之後,地政機關勢須建構一套合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土地更正登記制度。又,本文認為,地政機關應迫使登記人員確實落實實質審查制度,但必須輔以相關誘因制度,例如提撥登記儲金若干比例以作為獎賞登記人員之用,應屬可行者。否則,從法制經濟分析觀點而言,地政機關勢必降低其登記之審查密度,而朝向「契據登記制」之「形式審查」,此應屬土地登記之另一重要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