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貨物運送中,扣除以FOB為貿易條件的情形,也就是說此時託運人與受貨人為同一人,其他情況通常會有三個人參與,意即運送人、託運人與受貨人。運送關係係基於國際貿易所訂立的買賣契約而產生,而運送關係中的託運人與受貨人為此一買賣契約的出賣人與買受人,貨物出賣人即託運人據此與運送人訂立一運送契約運送此批貨物,然而運送關係中之另一關係人--貨物買受人即受貨人,卻非此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受貨人既非運送契約之當事人,他在貨物運送關係中之權利與義務由何而來?在大陸法系,因而認為運送契約為「利益第三人契約」(如德國民法第三二八條有明文規定,台灣民法第二六九條對此亦有規定)。在台灣,受貨人的權利義務是否源於「利益第三人契約」的概念,在文獻上卻引起爭執,因此本文對此將深入探討,是否「利益第三人契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