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近年來熱中於公司治理之討論,所著重者主要在於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甫剛修正通過之證券交易法即以審計委員會成為監察人以外之選項;主管機關似有朝單一董事會制度發展之意圖。然而,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間,其關係、替代性與功能似乎未見完善之討論。本文從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方式出發,以邇來發生之案例探討公司之法律顧問及律師究竟是否適合同時擔任公司之監察人以討論監察人與公司間利益衝突防免之問題。本文主張監察人與公司法律顧問或律師,在職權行使上確實隱含利益衝突,因此兼任這些職務應屬違法。本文進一步比較新修正證交法有關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之規定,發現其間存有瑕疵或衝突,此皆顯示審計委員會其實未必為較佳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