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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民商法雜誌
200506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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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
作者
常鵬翱
中文摘要
為了確保制度的正當性,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有嚴格的適用限制:一、登記簿中不動產物權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況不一致,出現了權利外觀不能代表權利的錯誤,但是,該錯誤並未受到異議抗辯;二、在上述登記錯誤的基礎上,產生了以登記物權為對象的無權處分,即權利讓與人是記載在登記簿中的物權人,至少其法律地位能得以證明;三、因為該無權處分行為而取得物權利益者(即第三人)取得了權利外觀,其作為該物權的繼受者被記載在登記簿之中,從而形成了具有權利外觀的交易鏈條;四、第三人對登記錯誤的事實不知情,為善意之人。
起訖頁
160-178
關鍵詞
不動產物權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0506 (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否定物權法定主義芻議兼談中國大陸物權法立法選擇
該期刊-下一篇
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一個辯護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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