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的世紀大案除了案情引人矚目外,其所涉及的法制爭議亦同樣令人目不暇給。近來,報章媒體指出陳致中夫婦委任律師向特偵組具狀願以交代、匯回海外資金為條件,請求「協商」兩人涉及的洗錢、隱匿資金刑責,但特偵組認為兩人沒有認罪,且強調認罪協商只能在法院審理時進行,故不接受協商。就此事件,媒體所載之「協商」,究竟指的是什麼?特偵組為什麼拒絕?其所據的理由是否合理?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程序所指的「協商」,係指「認罪協商」而言。所謂「認罪協商」,用最白話的方式說明,就是由被告和檢察官就被告所犯罪名、如何求刑及相關事項進行「討價還價」的制度,也就是由被告和檢察官共同協商究竟被告應該被判什麼罪名?應該被關多久?或應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罰的一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