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自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檢察官全程蒞庭」、「證據排除法則」、「交互詰問」等制度,正式將以往檢察官起訴以後,就由法官「球員兼裁判」的訴訟型態,改為檢察官必須到庭和律師辯論的交互詰問的方式進行訴訟,讓法官真正擔任中立裁判角色。然而刑事訴訟新制實施至今,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仍未達到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面對宣稱「司法為民」卻對於人權保障修法無積極作為的司法院,民間團體於2008年6月成立「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提出保障人權的刑事人權法案(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要讓臺灣的人權保障向國際人權標準邁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