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的法院實習,我選擇在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一方面是因為對民事執行的部分只停留在課本的印象,跟審判的過程似乎差異很大,光是唸書實在無法想像實際運作情形;另一方面,則是基於將來可能會接觸到法拍屋的買賣,所以想先了解一下法院在這方面做事的習慣,也許能作為未來的參考。第一天報到後我被安排在非訟中心,與法院職員:錄事、書記官、替代役的同事們一起相處。一開始由武宛玲司法事務官指導處理非訟事件(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處理三種非訟事件: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說起來是很簡單,案件量雖然較在台北地院民、刑庭多(平均一天100~150件),但是處理起來並不複雜,『仔細』地形式審查即可。然而,非訟事件如果出現法律問題,便是十分具爭議性,按法官處理方式不同有不同的結果,並沒有一個絕對標準的原則。因此,在法院實習剛開始時,我跟司法事務官和法官有很多時間在討論法律問題,試著找出可接受的答案。另外,關於非訟事件的證據認定,也與民刑事案件大不相同,只要形式符合法規,基本上就可以核發。在這之前,我對非訟事件一無所知,可能是因為其並非法律研究的顯學,感覺並不重要,但是來民事執行處後,天天都在處理這些事情,也因此對票據法、民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等等一些相關法條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這是我個人覺得收獲最多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