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於個案中之解釋與適用,不外依循大前提、小前提與結論之三段論法、解釋方法論與其他法學方法,法官相對應所負擔之職務義務在於本於合乎法學方法之論證及其法律確信做成判斷(判決結果),並在法院判決書中,就其最終判斷與心證之形成予以充份說理,如此始可於判決後,以客觀之邏輯與法學方法論加以檢證其判決之合理性與可接受性。行政訴訟是人民對抗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侵害(違法的公權力行為)所仰賴的救濟管道,此為其維護人民權利的主觀目的;另方面,行政法院的判決具有審查國家公權力行使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功能,藉以確保人民權利免受國家的不法侵害,此為其維護公益的客觀目的。因此,行政訴訟是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公權力行為之合法性為主客觀目的,與公共利益的維護至為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