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頌:民間司改會相當關心司法警察績效改革的問題,包括警察與調查局人員。關於司法警察人員的績效,該在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是在移送時?起訴時?還是一審判決時?或判決確定時?若案件由警方移送檢方後,獲不起訴處理,承辦警察仍得到績效分數,這樣適不適當?尤其是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實務裡,檢查官也常需要司法警察的協助,若績效分數在移送時就先給了警察,將來起訴後,蒞庭的檢察官要找當初辦案的警察來幫忙,是不是會有困難?因為實務狀況有很多是我們民間司改會不了解的,所以邀請各位來集思廣益,想建構一個好的方案遊說警政署或調查局,我們的重點是希望績效制度能真正督促警察作好他們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