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日前嘉義市議會警政小組議員以測試警方辦案機動性為由,於深夜聲稱有小孩連車遭竊,向嘉義市警方報案,並指出遭竊之車輛車型、顏色及車號,報案後該等議員即搭乘所指遭竊之車輛離開,於二十二分鐘後馬路上被警方攔下,才發現搭乘的是兩名議員,根本無劫車擄小孩之事。報案之議員指經此次測試,證明警方機動性尚待加強,如真是歹徒,早就把車駛離嘉義市,警方那來得及攔截。議員並表示,此種測試可讓警方了瞭自己的機動性,進行必要之改善,對治安有很大的幫助。問題是,市議員以「測試警力」為由,虛構被害事實向警方報案,除了警方白費功夫、疲於奔命、致辦案資源無謂耗損外,此等行為是否還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議員採取此種方法來「測試」警方之辦案效率、機動性是否有其必要及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