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人石林因被控涉有妨害風化罪嫌,經檢察官初訊後,即因檢察官的指示而收容於三峽外國人收容所。石林於收容後近半個月才收到內政部的收容處分書,且收容前後二十四小時內並未接受任何法院審問,而收容期間又不斷被延長,人身自由遭受不法剝奪,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依憲法及提審法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板橋地方法院竟然以本案之收容情況與提審法所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的情況不同為由裁定駁回。經多方努力,石林之收容處分終於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經內政部警政署決定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撤銷,但是三峽外國人收容所卻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拒絕釋放石林,石林只得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再度依法聲請提審,只是仍遭板橋地方法院以同樣理由駁回。綜觀前述檢察官命警察局將石林送往收容所、收容主管機關延遲交付收容處分書、管轄法院解釋法令錯誤駁回提審聲請,甚至在收容處分被撤銷後收容所仍拒絕釋放石林等情形,在在均有違法之處,我國司法對外國人人權之漠視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