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綠化乃保護環境、節能減碳之重要措施。我國實施獎勵造林業務亦歷20載有餘,政府除免費提供苗木外,每年亦編列大筆預算,發給參與造林之民眾獎勵金。由於林木之成長需要時日,故林務機關與獎勵造林人之法律關係亦長達20年之久,惟若當事人有主、客觀原因,以致無法繼續履行造林義務時,其以往曾經領取之所有獎勵金即須全數繳回。如此對民眾不利益之情形,實有檢討之必要。本文首先自國家責任觀點,釐清造林業務實屬國家任務。繼則就其間之法律關係進行分析,區分其性質究竟是「補助」還是「獎勵」,尤其獎勵造林之法律關係屬性之爭議,以及獎勵金之發放與追回模式等,皆值得吾人從學理以及實務面向探究。筆者期待小文能提供學界與實務對話之介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