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就華南永昌證券公司轉換為華南金控公司,證券子公司而終止上櫃後,是否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函詢金管會,據復:「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2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第2項)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第3項)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26條第6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第4項)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三、有關華南永昌證券公司於90年12月19日依金控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轉換為華南金控之證券子公司,並於90年12月19日終止上櫃,且並未廢止公開發行。是以,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終止上櫃僅係終止該公司之有價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未改變其公開發行公司之身分,亦即華南永昌證券公司仍屬公開發行公司,自仍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