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經濟全球化之關鍵,乃WTO各會員經貿措施之趨同化。蓋所謂「全球化」框架之建立,倚賴著跨國界制度之整合。儘管各會員在WTO下之義務仍因各國承諾狀況之不同、開發中國家之特殊待遇、複邊協定等因素而有差異,但大體而言,各國與經貿事務相關規範已在WTO架構下大幅度調和。以台灣為例,漫長之入會談判,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視為台灣相關措施與國際接軌之過程。以著作權法為例,台灣由一九八五年起與美國之一連串爭議與諮商談判,導致相關法制一次又一次之修正,而陸續鋪陳了今日與國際完全接軌之法律架構。從另一角度而論,儘管經過冗長之等待入會階段,台灣二一年底入會前夕仍需通過專利法、著作權法、電影法、律師法等十四項修正法案,以符合WTO相關規範。易言之,WTO為全球貿易自由化之驅動力,推動著各國國內之法規鬆綁、行政便捷化、管制革新以及行政透明化。行政法制因此成為各國國家經貿政策體現之重要環節,各會員國行政法制1實為銜接WTO規範之主要機制,為全球治理之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