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極端氣候事件在世界各地頻繁發生,讓人類不得不更加重視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問題,而國際社會亦努力地尋求共同解決問題的方案。人類應對氣候變遷的衝擊,可採行的因應措施包含「減緩」與「調適」二者。一九九二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中,雖然有對調適措施加以規範,惟當時國際社會對如何實施調適仍無共識,因此,早期氣候變遷調適並未如減緩一樣被置於國際社會討論的核心。不過,國際社會對於如何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衝擊,重心已從單純的減緩,轉成以減緩和調適並重的情形。為了減緩氣候變遷,臺灣在二○○六年二月十六日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擬訂,當中僅有第七條提及氣候變遷調適之規定,相當簡要。本文將以英國二○○八年氣候變遷法關於調適的規範為比較基礎,對臺灣氣候變遷調適法制的建置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