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著名經濟學家舒爾茨在研究了人權範圍的擴大等美國法律的變化後指出:人力因素經濟價值長期持續的顯著增長,在制度方面造成了意義深遠的緊張壓力,而這些立法和法律的發展,就是對這種壓力滯後的調節和適應。人力資本一般要借助公司這一微觀經濟組織與物質資本相結合來實現其價值,人力資本正統性的獲得,首先受衝擊的必然是既有的公司制度,其直接的後果是要求我們擺脫以物質財產權絕對--物質資本出資者壟斷公司最終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為核心內容的傳統公司制度,對獨立於物質財產的人力傾以更多的關懷,確立人的因素在公司治理中應有的地位,創建更具「人文主義」色彩的公司制度。這種富有人文關懷的公司制度,通過弘揚人的主體性滿足經濟功利的需求,既具有倫理上的正當性,又具有經濟上的效率性。在這種公司制度中,不僅物質資本出資者(股東和債權人),而且人力資本出資者也應該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享有公司收益的索取權和對公司的控制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