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立基於安哥拉、獅子山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賴比瑞亞、象牙海岸等地衝突鑽石貿易之背景,自WTO 衝突鑽石貿易豁免決議出發,輔以WTO 會員國規範衝突鑽石貿易之國家實踐,探討涉及人權爭議之衝突鑽石貿易對於WTO 法律架構之影響,以及衝突鑽石貿易之規範是否有形成習慣國際法之趨勢。WTO 會員國為實施金伯利認證機制,就鑽石原石進出口貿易為限制措施,可能違反WTO 涵蓋協定下之相關義務,為保障WTO 會員國合法鑽石貿易利益,WTO 總理事會於2003 年5 月15 日通過衝突鑽石貿易豁免決議,豁免WTO 會員國就鑽石原石進出口為貿易限制措施所違反之義務。此豁免決議係首度明示衝突鑽石貿易與人權之關係,承認衝突鑽石貿易經常性違犯人權之本質,顯示WTO 從純粹經貿事務逐漸延伸至包含人類價值及優位性事務,而係WTO 法律架構上之一大突破。WTO 會員國亦可主張針對鑽石原石貿易為進出口限制措施,係屬GATT 第二十條A 款、GATS 第十四條A 款之「維護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要之措施」,以及GATT 第二十條B 款「維護人類生命或健康所必要之措施」,亦為GATT 第二十一條B 款第二目及第三目、GATT第二十一條C 款、GATS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C 款中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措施,而無違其WTO 規範架構下之義務。就國際法之普遍性義務言之,衝突鑽石貿易係涉及禁止奴隸、禁止強迫勞動、禁止童工等具備絕對規律屬性之強行法規範;探求主要鑽石原石貿易國就規範衝突鑽石貿易所為之實踐,似乎漸朝習慣國際法發展,尚待國際社會就衝突鑽石貿易所為之實踐及發展,逐漸確立形成習慣國際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