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殖民時代歷史,西班牙人、荷蘭人、中國明清代漢人等侵犯占據台灣時,我們的祖先出讓土地,簽約供他們農耕居住,這些[漢番]土地契約很多還有留下來,這些協議就可以做國際依據。亦即,就符合國際法規範。例如,在紐西蘭原本對他們的原住民是不依國際法約的,不過在1840 年毛利人頭目與英王簽訂的《懷坦吉條約(Treaty of Waitangi)》,已獲紐西蘭政府承認做為確立毛利人權利的基礎。所以,毛利人的原住民身分等同獲得憲法承認。由平埔族群的立場而言,本人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法律上給予平埔族群非常不公平對待,並且還否定平埔族群的存在。但是,在國際上我們卻是獲承認的,是有原住民族身分的。例如,筆者所講的,不只在很多的國際會議、聯合國會議;我也去過很多國家,國際社會也都知道並也認定平埔族群是台灣的原住民。本人不懂,「中華民國」這個國際不承認的政府有甚麼資格來否定平埔族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