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請求權」是現代民事權利體系賴以構建的基礎性概念。此一概念的發明有著兩重目的:一為實現法律維護模式由以訴訟形式為中心到以實體權利為中心的轉變;一為藉著絕對權、相對權這種原理性權利概念的對立,構建一個邏輯自足的權利體系,以貫徹法典對法官行為的約束。但由於請求權是相對法律關係而非相對權的「公因式」的提取,以法律關係的劃分標準作為權利類型的識別技術,造成絕對權為相對法律關係所排斥,相對權亦不見容於絕對法律關係,其結果是,不僅未能「通過結構使法成為沒有漏洞的整體」,反倒在責任法與時效法上形成結構性缺陷。而當請求權的本質被歸結為受法院保護的「法上之力」時,這一概念不僅對權利本質學說、訴權理論、訴訟標的理論產生嚴重的誤導,在其自身內部亦埋藏現代權利確立機制之篡改的危險。本文以為,應恢復被請求權概念湮沒的法律關係客體在私權體系中的決定作用,以重塑私法形式理性所蘊含之權利推理說明的一般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