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除非每個人都離群索居,亦除非人類只營游牧生活,否則只要有群體生活,在必須仰賴、使用土地營造建築,以從事群聚生活之前提下,人與人之間、人與不動產之間,以及不動產及不動產之間,彼此發生相連權利義務關係自屬無可避免。因此,關於以不動產為中心之相鄰關係之法律規範,自羅馬法十二銅表法以來即已有之,至於不為十二銅表法所加以規定者,則或以行政命令或以法官法之方式予以確立,例如墓地通行權(lter ed sepulcrum)、排除雨水渲洩之訴(actio aquae pluvicae arcendae)、房屋有傾壞之虞請求預防之法官問答(eautio dmni inferiti)等均屬之;此等累積逾二千年散見於羅馬法及其他歐陸諸法的相鄰關係規範,終至一八四年拿破崙法典中,集成洋洋灑灑滙成近八十條的重要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