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經濟分析作爲一個系統理論,最早由英美學者在二十世紀六年代初期提出。根據這個理論,國家進行經濟立法時,除了考慮法學原理,還應考慮各種經濟理論和現實的經濟因素,如財產權、交易成本、信息問題、風險問題以及公平與效率的關係等等。法的經濟分析主要適用於民法和經濟法領域,特別是競爭法、證券交易法、銀行和金融法等領域。儘管人們進行法經濟分析的對象不同,研究的結果也不一致,但這種分析的目的都是爲了建立有效的規範或者標準,以提高國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效率。法經濟分析尤其被廣泛運用於競爭法。特別在反壟斷法中,經濟分析起著核心的作用。這一方面是因爲反壟斷法中的「競爭」、「壟斷」、「寡頭壟斷」、「有效競爭」、「進入障礙」等許多關鍵概念本來就是經濟學的概念,另一方面是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果執法者對案件不進行經濟分析,不考慮競爭行爲所處的相關市場和經濟環境,就不可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本文以縱向限制競爭協定爲例,說明反壟斷法與經濟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