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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陸競業限制實踐的發展兼談「三晃公司」案在大陸之判決走向
作者 張玉瑞
中文摘要
"競業限制(restraint of trade),指對經營、受僱(勞動)等行爲進行的限制,受到這種限制的經營者、雇員等不從事特定競爭行爲。競業限制義務分爲兩種:一種是法定,適用於不分具體情況,一定要限制競業的場合,如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限制義務;另一種是約定,適用於必須區分具體情況,由當事人約定限制競業的場合。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不限於商業祕密,其他情況例如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企業及其商譽的整體出售、購買;經營者曾對勞動者,進行過較重要培訓等。經營者(雇主)存在商業祕密,與勞動者(雇員)約定,離職後不得從事相競爭業務,是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重要來源。爲保護商業祕密,雇主與離職雇員之間可簽訂保密合同,在特別情況下可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競業限制合同產生的必要性在於:一、雇主有商業祕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資訊存在;二、雖然可以簽訂保密合同,但是雇員再就業,並且向新雇主披露有關商業祕密,原來雇主無法知道;三、離職雇員、新雇主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披露商業祕密的行爲,從其產品、服務、行爲中,無法察覺。"
起訖頁 258-268
關鍵詞 競業限制保護商業祕密三晃公司案競業限制合同反不正當競爭法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0309 (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的審查雇方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兼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一年度上字第三六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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