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競業限制(restraint of trade),指對經營、受僱(勞動)等行爲進行的限制,受到這種限制的經營者、雇員等不從事特定競爭行爲。競業限制義務分爲兩種:一種是法定,適用於不分具體情況,一定要限制競業的場合,如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限制義務;另一種是約定,適用於必須區分具體情況,由當事人約定限制競業的場合。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不限於商業祕密,其他情況例如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企業及其商譽的整體出售、購買;經營者曾對勞動者,進行過較重要培訓等。經營者(雇主)存在商業祕密,與勞動者(雇員)約定,離職後不得從事相競爭業務,是產生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重要來源。爲保護商業祕密,雇主與離職雇員之間可簽訂保密合同,在特別情況下可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競業限制合同產生的必要性在於:一、雇主有商業祕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資訊存在;二、雖然可以簽訂保密合同,但是雇員再就業,並且向新雇主披露有關商業祕密,原來雇主無法知道;三、離職雇員、新雇主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披露商業祕密的行爲,從其產品、服務、行爲中,無法察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