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賦予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且毋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一般均稱此為消費者之無條件解約權(或猶豫權),因為消費者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之際,往往事先對商品無法仔細認識與了解,或者因突如其來之邀約於未經冷靜思考之下,遽然作決定,而導致事後後悔者不在少數,故藉由對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之賦予,以彌補締約前,因對於商品資訊之欠缺以及未能深慮之下所為意思表示之救濟方法。但實際上,業者常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或其他曖昧不明之說明,限制或妨礙消費者行使該權利,或者消費者由於業者未盡告知之義務而不知該權利如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