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最近專利法修正,整合異議與舉發二種公衆審查機制所隱含之理念意涵出發,認為此一整合突顯出,專利權效力爭訟本質上乃屬於私權之爭訟,只是現行法於制度設計上,將之當成有關一般行政處分的爭訟方式,加以處理。如此設計,不僅導致整體爭訟程序可能因為專業、專職及不必要審級的存在,而出現嚴重的延宕結果,亦時而有原先僅是以專利專責機關與舉發人為對立當事人出發之爭訟,最後卻成為舉發人對專利權人之訴訟的現象發生,亦即原先一直與專利權人立於同一陣線的行政機關,到最後卻變成與專利權人於訴訟上互為對立當事人之景況。欲徹底、有效解決此等問題,應一改過去依循一般行政處分爭訟程序之想法,積極參考國外法制之立法及實務運作趨勢,擷取其理念與精神、適度配合我國國情,於專利法中設計出特別的專利權效力爭訟程序。本文主張,未來的專利權爭訟制度,應是採舉發人與專利權人對立之雙方當事人結構,舉發人直接向設於智慧局內之商標專利爭議審理委員會,提起撤銷專利權註冊之申請,該委員會從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就相關爭議問題,作出其自主判斷。對此合議庭決定不服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後再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