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宣告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司法院首度事先準備解釋之英文摘要,國內外媒體均十分關切此次大法官釋憲結果,也都隆重地報導了這號解釋。我於釋憲結果出爐當週末恰巧赴香港發表與日本、香港學者共同合作關於同性婚姻的研究成果,在場有許多學者、社運人士提問熱情討論臺灣成果及其可能影響,會後受香港LGBT運動團體邀請參加「臺灣得勝、香港加油」派對,筆者心中對於此號解釋五味雜陳,是我比較冷血?但不忍心破壞大家心情,LGBT社會運動太少好消息,畢竟事情發展可能更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