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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會計研究月刊

公平價值衡量-國際會計準則新動向

2006年2月間,IASB與FASB重申雙方準則調合之立場,並公布合作發展一套高品質、能適用於全球市場之共同會計準則的工作計畫,包括了公平價值衡量。FASB已發布相關SFAS 157,IASB則正研擬公報對應之,歡迎先進對此提出寶貴意見。

■吳如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

2006年2 月間,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重申雙方準則調合之立場,並公布了雙方合作發展出一套高品質、能適用於全球市場之共同會計準則的工作計畫,該工作計畫中包括了一項公平價值衡量之計畫。FASB已於2006 年9 月公布SFAS 157公平價值衡量(Fair Value Measurement)。於是IASB以SFAS157為藍本,於近日發布了有關公平價值衡量之討論報告(Discussion Paper ,以下簡稱DP)。

指出公平價值之差異 作為日後修正之指引
SFAS 157 對公平價值之定義為「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在正常交易中出售資產所收取或移轉負債所支付之價格(the price that would be received to sell an asset or paid to transfer a liability in an orderly transaction between market participants at the measurement date)。」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對公平價值之定義則為「公平交易下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結清之金額( the amount for which an asset could be exchanged, or a liability settled, between knowledgeable, 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根據DP之分析指出, SFAS157與IFRSs之定義有下列三項差異:

1. SFAS 157為脫手價格(exit price),IFRSs既非脫手價格亦非進入價格(entry price);

2. SFAS 157要求引證市場參與者,IFRSs則引證正常交易下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

3. SFAS 157 提及負債移轉(移到對手繼續存在,而非與交易對手結清)之價格,IFRSs則提及負債結清之金額。

SFAS 157指出,衡量企業帳上之資產及負債公平價值時,並未發生實際交易,而係於衡量日假設若有交易發生,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之市場參與者應以何觀點來衡量該資產或負債之公平價值,故應以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或移轉負債所必須支付的價格(亦即脫手價格)來決定公平價值。此外,採用脫手價格亦與美國觀念公報第6號,將資產定義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未來資源流入),將負債定義為負有未來經濟效益之犧牲義務(未來資源流出)較為一致。IASB委員於討論本議題時,亦大部分認為以脫手價格衡量公平價值較為適當。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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