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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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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交法修正看公司治理新貌
‧證券交易法修正【董監事篇】- 管理當局 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修正【財會人員篇】:財會人員 加強專業

從證交法修正看公司治理新貌
作者:莊喬安‧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證券交易法經過許多次的修改與討論,已於去年年底定案,確立了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法源、並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期待藉由治理的法制化,讓我國的公司治理迎向新局。

歷經多次的修改與討論,「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終於去(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今年 一月十一日 正式公布;除了部分條文是於明(九十六)年 一月一日 施行之外,其餘修正條文於公布日起施行。

這次修法的重點,除了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防範跨國金融犯罪、加重內線交易罰責、擴大證券商業務等之外,最受矚目莫過於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強化董事獨立性及明定董事會議事規範,以及強化財務報表責任,希望藉由此次證交法的修正,將公司治理的精神落實至法條中。

財務報表責任加重

以此次新增的第二十條之一為例,將企業財務報告的關係人分為三種,分別為企業的董事長與總經理、財會主管與會計師。這次的修正除了使法令規範的主體更為明確分成三種之外,對其所應負的責任亦清楚的規範。

董事長與總經理對財務報表不實所要負的責任,是結果責任。此意指,只要投資人因為企業的財務報告不實而受到投資損失,董事長和總經理無論是否有過失,都必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而除了董事長與總經理之外,在財務報告簽名的主管則是負推定過失責任,意指除非他們能證明已盡相當的注意,才有可能免除賠償的責任;而在會計師的部分,雖仍維持由原告(投資人)舉證的方式,但是當投資人提出調閱工作底稿的聲明時,是不可拒絕的。

可見,這次證交法修正後,對於財務報告編製的相關人員所規範的責任是加重的,為避免觸犯法律,確保財務報表能真實表達,企業就必須設法避免讓財務報表有不實的機會發生。企業的營運過程,從人的決策與執行、合約的制定與交易的進行,形成財務報告的內容,這由決策到執行到紀錄的過程,都會影響財務報告的表達。因此,財務報告若要真實確切地表達,並非僅從後端的紀錄著手,而是必須從前端的決策開始,就做對的事。

管理階層 落實公司治理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金來提到,「財務報表是用來管理的,而不是用來操縱的。」從決策開始就做對,靠的是公司治理的功夫;執行的過程無誤,靠的健全的內部控制,才能在最後有正確而詳實的財務報告內容。

管理當局落實公司治理,以避免錯誤決策的形成是必要的,因此在本次證交法的修正中,即列示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獨立董事,並且必須設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且明訂 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一定親屬等關係;同時還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當企業在進行某些重大決策前,必須由審計委員會授權或經過獨立董事的意見表示,以強化董事會之獨立性結構等。

持續進修 確保財會專業

本次修法亦參考了美國沙氏法的規定,增列了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必須出具財務報告無隱匿不實的聲明。為確保財務報告的確實無隱匿不實,財會人員的專業必須維持,並配合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

會計的專業功能要充分發揮,必須積極符合法令規範,例如新公報的規定、合併報表的按時編製等,使財務報告成為決策的輔佐工具,達到管理的功能。因此專業的維持與持續更新是必須的,證交法第十四條即規範會計主管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在其任職的期間也必須持續進修,此也確立了財會人員的專業地位。

嚴格把關 扮演應盡之社會義務

這次證交法修正的部分,會計師是否須負舉證的責任,可說是頗受爭議的焦點。但是無論舉證責任擔負與否,都無法改變會計師所應扮演的社會角色。而這次修改後的證交法,加入了比例責任的概念,未來將可使法官在判斷相關人員是否應負賠償責任時,跳脫兩極化的結果(有責任或無責任),在賠償責任的分配上較為合宜。 證交法本次修正,增修幅度為歷年之最,也可看出主管機關對於健全資本市場、落實公司治理的決心,如同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組長林俊宏所言,法律的規範清楚明確,並確切落實責任的歸屬,使不法的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減少投資人發生損失的可能,使健全經營的公司與克盡專業的人員更能彰顯其價值。

證交法修正後,賦予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權責,上市櫃公司除應了解新規範,落實制度符合規定外,也應體認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在於提昇公司價值,而非僅符合法令規定,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薛明玲在日前一場「公司治理新規定對企業經營之衝擊及因應」研討會上就強調,法令規定僅是最低標準,公司治理的真諦在於積極興利而非消極防弊,公司應自發、誠信地去落實公司治理,投資人才會相信你,公司價值也才得以提昇。

此外,雖然本次證交法正式引進獨立董事,但由於其權限範圍尚未明確規範,因此如何讓獨立董事能客觀、公正、獨立的執行其業務,仍有待各界努力。而投保中心也於日前提醒投資人注意,獨立董事只是影響公司治理效率的眾多環節之一,並無法解決公司治理中的所有問題,因此,投資人還是要自行留意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種種因素,如所有權結構、公司外部環境、公司體制結構、評價體系等。

證交法第一條的條文指出,「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法律條文的制定,保障投資人或投資行為,條文的確是較傾向廣大投資人權益;如何以整體經濟發展為考量,權衡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使得企業的發展能健全,大眾的利益受保護,並使專家專業得以發揮,相信是未來法規環境的建立持續努力的目標。

--更多詳細內容請看第243期.證交法修正 企業迎戰

200602 (243期)期所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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