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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 NO仍為性交行為,就該當成立強制性交罪?──簡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作者 林石猛王姿翔
中文摘要 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歷經修法後,增添「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一語,並採取列舉及概括之立法模式。然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此具抽象性之概念應如何解釋,實有賴實務與學說之妥適操作,累積並確立其判斷基準,以體現該法之立法本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援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對於強制性交罪中之有關「違反其意願」構成要件要素,提出積極同意模式之觀點,本文將就此一則判決進行簡要評析。
起訖頁 18-24
關鍵詞 強制性交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罪刑法定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7 (4期)
DOI 10.53106/279069734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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