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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之財報不實罪是否應以具備「重大性」為要件
作者 吳承學
中文摘要 雖然實務及學說見解大多認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第72條第4款所規範的財報不實罪和證券交易法的財報不實罪不同,商業會計法的財報不實罪不以具備重大性為要件,但本文從法益侵害、成本效益之均衡、會計估計、與民事損害賠償做體系解釋等角度,認為商業會計法之財報不實罪亦應以具備重大性為要件。
起訖頁 54-61
關鍵詞 重大性財報不實商業會計法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3 (24期)
DOI 10.53106/2790697324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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