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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撤回
作者 徐婉寧
中文摘要 甲自1996年受僱於乙,至2023年時工作年資早已超過25年,甲因想跳槽至丙公司,遂寄存證信函(下稱「存證信函A」)予乙,以其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第2款自請退休之要件為由,自請於2023年5月1日退休,並請求乙依同法給付退休金。存證信函A於2023年3月31日送達,乙當天即發布人事公告,並通知甲其會依法給付退休金。孰料,丙公司突然於2023年4月1日通知甲,其人事案最終未獲董事會通過,丙不欲僱用甲。甲得知此消息後,多次與丙溝通,但仍無轉圜餘地,遂緊急於2023年4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下稱「存證信函B」)向乙申請撤回退休案,存證信函B於當天送達乙。
乙主張甲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於到達乙後,既已發生效力,自無甲所稱撤回之可言。甲主張其自請退休係附有始期,於2023年5月1日始發生效力,甲自得於2023年4月10日撤回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終止甲乙間僱傭契約之效力。請問甲乙間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
起訖頁 11-13
關鍵詞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撤回單方意思表示自請退休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3 (257期)
DOI 10.53106/16847393257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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