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兒童表意權的落實──由德瑞立法例檢視我國法之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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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瑀如 |
中文摘要 | 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之規定,應給予有形成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於司法程序中,依法由本人直接或間接表達意見之機會,惟就此各國作法不一。本文以我國法的框架出發,參考德國與瑞士法之規定,檢討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之後,我國學說與實務關於如何實踐兒童表意權的看法,並於文末提出因應之道,包括以法律明文規定由法官直接聽審的原則與例外,同時釐清社工、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的任務分工,並強化法官對兒童進行聽審的專業在職訓練,以期實現兒童權利公約要求之兒少表意權的具體內涵。 |
起訖頁 | 139-176 |
關鍵詞 | 兒少表意權、兒童權利公約、111年憲判字第8號、布魯賽爾第二規則、法官直接與間接聽審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1 (356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56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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