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本質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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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景翔 |
中文摘要 | 所謂「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應係對遺體或墳墓的財產權行使,侵害的應為所有權之權能。然而,遺族因該財產權侵害之手段,當然可能同時侵害其敬愛追慕感情(虔敬追思情感)之人格法益,而得請求慰撫金。是本文認為,似乎無庸另為創設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一般人格法益,而得直接以實務以具體化的「敬愛追慕感情之人格法益」加以評價即為已足,蓋兩者內涵並無不同。 |
起訖頁 | 132-139 |
關鍵詞 | 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敬愛追慕感情、人格法益、身分法益、遺體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2 (9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9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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