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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本質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
作者 許景翔
中文摘要 所謂「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應係對遺體或墳墓的財產權行使,侵害的應為所有權之權能。然而,遺族因該財產權侵害之手段,當然可能同時侵害其敬愛追慕感情(虔敬追思情感)之人格法益,而得請求慰撫金。是本文認為,似乎無庸另為創設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一般人格法益,而得直接以實務以具體化的「敬愛追慕感情之人格法益」加以評價即為已足,蓋兩者內涵並無不同。
起訖頁 132-139
關鍵詞 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敬愛追慕感情人格法益身分法益遺體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2 (9期)
DOI 10.53106/2790697391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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