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之要件──以最高法院見解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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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景芬 |
中文摘要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要件,除需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尚須依公司法第111條所定經其他股東一定比例同意為生效要件。又該條所稱之「同意」無需以會議方式,且於轉讓行為前後均可,另所稱之「他人」宜限縮解釋為股東以外之人。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內部債之關係,出名人將出資返還借名人自仍有公司法第111條之適用。 |
起訖頁 | 74-81 |
關鍵詞 | 有限公司、出資額、生效要件、公司法第111條、借名登記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2 (9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9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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