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證券詐欺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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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慧如 |
中文摘要 | 控制股東以合法手段規避證交法資訊公開規範,隱匿重大交易訊息,致小股東誤信低價售出股權,構成該法第20條第1項「足致他人誤信之隱匿行為」,應對小股東負賠償責任。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控制權溢價」歸屬,法無明文,溢價若源自不法侵害少數股東利益或控制股東違法行為,不應由控制股東享有。 |
起訖頁 | 52-58 |
關鍵詞 | 停止公開發行、控制權溢價、證券詐欺、足致他人誤信之隱匿行為、損害賠償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8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8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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