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告訴乃論簡易案件之撤回告訴時點──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9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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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守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欠缺撤回告訴之程式規定,在簡易程序,因無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故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時點限制,歷經不同時期之不同著重而有不同見解,但以目前主流意見認為告訴人就行簡易程序之告訴乃論案件,應於簡易判決作成前向繫屬法院提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始生撤回告訴之效力而言,本案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既於簡易判決作成後始到達繫屬法院,則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竟認撤回告訴生效而撤銷改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縱經提起非常上訴,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值得玩味。 |
起訖頁 | 40-51 |
關鍵詞 | 簡易程序、撤回告訴、言詞辯論終結、鄉鎮市調解、不受理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8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8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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