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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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俞百羽 |
中文摘要 | 股東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主張對公司所有權,因公司暨負責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公司解散而受侵害。法院得否將侵權行為中「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變更為「原告購買股票之時點及動機」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違反辯論主義,實質上類推適用證交法上證券詐欺之交易因果關係? |
起訖頁 | 58-65 |
關鍵詞 | 股東直接訴權、交易因果關係、董事侵權責任、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證明妨礙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7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7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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