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國體育仲裁制度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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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范瑞華、陳儷昕 |
中文摘要 | 在仲裁漸成為國人熟悉與使用之紛爭解決的重要方式中,體育紛爭事項因108年國民體育法的制訂施行,已明訂採納仲裁作為紛爭解決方法,且為強制仲裁。然細究各該規定可發現此強制仲裁與其他強制仲裁如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尚有不同;又在追求專業與效率解決紛爭之目的下,現行規定非僅朝廣徵培養更多適格的仲裁人選組成專業仲裁庭而已,而是進一步另行核可成立專業仲裁機構來處理體育紛爭,但比較相關制度,此等規定是否真能滿足原先立法目的?為本文擬探討之重點。 |
起訖頁 | 58-68 |
關鍵詞 | 仲裁機構、體育仲裁、強制仲裁、國民體育法、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9 (6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6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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