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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38條施行兩年後之實務趨勢觀察──以雇主反對證據的類型建構為中心
作者 沈以軒林栗民
中文摘要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出勤紀錄所載出勤時間,推定勞工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須有反對證據方能推翻此一推定。然而,雇主制式規範加班申請制度,是否即為已足?或仍需其他管理資料(系統建置)?又在何種個案情況下,法院可接受雇主所提之反對證據?本文彙整近年來修法後民事判決,提出雇主反對證據、個案關鍵變因的五種態樣,以供各方參酌。
起訖頁 25-38
關鍵詞 加班費加班申請制出勤紀錄反對證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9 (6期)
DOI 10.53106/279069736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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