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遭懲戒解雇能否請求舊制勞工退休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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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培鈞 |
中文摘要 | 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後,遭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能否再向雇主請求舊制之退休金,以往實務上多持肯定見解。然勞退條例施行後,該法第11條第2項就雇主應給付舊制退休金之事由,並未將前述情形納入,如此能否推論立法者係有意排除,且不應再沿用勞退條例施行前之相關實務見解,誠有釐清實益,此亦為本件判決所涉之爭點。本文嘗試以退休金性質之角度切入,對於上開問題與本件判決加以討論與評釋。 |
起訖頁 | 107-114 |
關鍵詞 | 懲戒解雇、自請退休、舊制勞工退休金、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5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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